六旬老汉季某经人介绍与57岁的司某订婚,季某给付司某5万元订婚礼金。两人同居后闹矛盾,在媒人调解下协议解除婚约,司某退还礼金三万元。近日,季某将司某起诉到法院——
阳原县浮图讲乡某村村民季某现年60岁,经媒人宋某介绍,于2017年1月9日与邻乡揣骨疃镇某村57岁的司某订婚。订婚当日,季某经媒人之手给付司某订婚礼金人民币5万元,双方写下婚约。
1月12日,两人同居生活。共同生活期间,双方发生矛盾。3月26日,双方结束同居关系。后经宋某调解,被告现场退还原告3万元,双方婚约书当场销毁。
事后,原告认为自己在订婚时不仅实际上给被告5万元订婚礼金,还为被告的父母、儿女、孙女花费4300元,遂于4月20日诉至阳原县人民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订婚礼金两万元和各项花费4300元。
案件受理后,阳原县法院揣骨疃法庭于7月1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,当庭依法驳回原告季某的诉讼请求。
说法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》第十条规定,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……”既然季某和司某没有进行结婚登记,那么法院为什么会驳回季某的诉讼请求呢?法院审理认为,双方就解除婚约一事,经媒人宋某调解已一次性解决,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且原告并未举证双方调解协议无效或变更、撤销的情况,故双方协议合法有效。因此,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原告订婚礼金及花费的请求,不予支持。